中共苏州城市学院委员会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实施细则

发布者:杨帅发布时间:2021-11-15浏览次数:41

中共苏州城市学院委员会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加强和改进学校党的建设,认真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办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大学,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关于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若干措施的通知》苏组通〔2021〕34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校各级党组织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始终把牢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紧紧围绕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依靠和团结广大师生员工,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 学校党委必须全面强化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责任。支持校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促进领导班子运行状态、学校政治生态、事业发展势态“三态”持续向好。

  第四条 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制度,完善党政班子协调运转工作机制,畅通经常性沟通交流渠道,细化完善“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坚持“一把手”末位表态,凡属重大问题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委委员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并做好督促检查。

  第五条 学校党委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管办学方向、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党管意识形态,领导改革发展,把党的领导落实到学校办学治校全过程各方面,确保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得到贯彻落实。

  (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把政治标准和政治要求贯穿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以及制度建设、反腐败斗争始终。

  (三)坚持学校党的建设与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深度融合,为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完成党和国家重大战略任务提供思想保证、政治保证、组织保证。

  (四)坚持把思想政治工作作为开展学校党的建设的重要抓手,把立德树人成效作为检验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根本标准。

  (五)坚持抓基层强基础,健全学校党的组织体系、制度体系和工作机制,全面增强学校基层党组织生机活力。

第二章  组织设置

  第六条 学校各学院、机关部门、群团等单位可根据机构设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学校党委批准,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或由校党委派出党的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二级党委)。二级党委由所在单位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委委员由5-7人组成,设书记1人、副书记1人,根据实际情况设组织、宣传、统战、纪检委员各1人,还可以设青年、保卫、群工等委员,委员可以兼任,必要时可设立纪委书记。二级党委接受学校党委领导,每届任期5年。

  第七条 二级党委根据实际情况下设党支部。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可成立党支部,教师党支部一般按照内设的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机构相对应,学生党支部一般按照学科专业设置。有正式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设立党支部委员会,党支部委员会由3-5人组成,设书记1人,必要时增设副书记1人,另设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检委员等。正式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一般不设支部委员会,设书记1人,必要时可以设副书记1人。党支部委员会由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

  第八条 二级党委要重视和加强党支部书记选配工作,贯彻落实教职工党支部书记“双带头人”培育工程。教职工党支部书记一般由3年以上党龄的教学、科研和管理骨干担任;教师党支部书记原则上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职务)或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机关、群团党支部书记一般由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学生党支部书记一般由辅导员或班主任党员担任,一般具有一年以上党龄。

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九条 学校党委在遵循党委工作原则和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的要求下,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并为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组织党员认真学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二)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重大事项。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三)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四)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的监督。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七)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八)强化政治建设,突出问题导向,提升党建质量,完善引领机制,推动事业发展。

  第十条 二级党委是办学治校的中坚力量,要强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责任,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党委的决议。强化党的创新理论武装,建立“第一议题”制度,及时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每月安排专题学习1次(全年不少于6次);每年安排1次党章学习;每年确定1项课题进行调研,形成1篇高质量调研报告;每月开展1次党的创新理论学习。开设“党委书记、院长第一课”,持续推进“两学一做”和以党史学习为重点的“四史”学习教育活动。

  (二)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制定本单位《党委委员会议议事规则》和《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完善本单位“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坚持“一把手”末位表态,可推行重大事项决策实名票决制度。党委委员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周召开1次,审议确定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本单位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要事项。

  (三)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努力参与构建学校党委、二级党委、基层党支部、党员“四位一体”工作体系,形成“年初抓计划制定---年中抓小结自查---平时抓督促交流---年底抓述职考核”四点一线常态化工作模式。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好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推进党务公开,每年至少1次通过全体党员大会通报党内重要事项;健全落实领导班子谈心谈话交流机制,党政主要负责人每星期至少沟通交流1次,党政负责人每学期至少与班子成员谈心谈话1次;完善落实学院党员领导干部每月轮值走访调研制度;组织开展本单位基层党建“书记项目”和党支部“书记项目”;建立领导干部联系基层方案,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为新生讲授“大学第一课”,领导班子成员每人要联系1个专业、1个党支部,1个班级;严格落实《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不断优化党支部设置,扎实推进党支部“提质增效”工作;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建立健全党支部书记工作例会和党支部书记工作“月清单”等制度;形成基层党建一级抓一级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四)领导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创新思想政治工作的内容和形式,按照学校党委的工作部署,推动“五育并举”落细落实,推进“思政课程”和“课程思政”同向同行。制定本单位意识形态工作制度,落实本单位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强化责任担当,每学期召开1次学院意识形态工作专题研判会,把好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网络阵地等重要工作的政治关。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建立健全本单位师德师风建设长效机制,落实师德师风考核评价体系,健全师德违规通报机制,建立教师履职尽责承诺书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师德师风工作促进会,梳理教师失范行为,把师德师风作为评价教师素质的第一标准。

  (五)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学校党委制定的党员教育培训计划,通过落实“三会一课”、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等制度和举办主题党日、革命精神研学、红色事迹宣讲等活动,开展生动活泼、主题鲜明的党员教育。积极配合学校党委对干部的考察,做好本单位干部教育、培养、考核、监督和管理工作。做好人才的教育引导和联系服务工作,从政治上、思想上和生活上关心人才的成长,创造引得来、干得好、留得住,活力四射的工作环境和团结协作、积极向上的工作氛围。

  (六)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团组织、学术组织。研究群众组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支持他们依照国家法律和各自的章程开展工作。领导本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正确行使职权,在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做好本单位统一战线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

  (七)支持院级纪委书记(或纪检委员)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支持院级纪委书记(或纪检委员)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

  第十一条 教职工党支部的主要职责:

  (一)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党员,以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党性、提高素质为重点,组织党员开展“两学一做”、“四史”学习教育、党支部“书记项目”,学习党史党章党纪党规,增强党的意识,自觉爱党护党为党。

  (二)学习、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和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团结带领教职员工,保证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三)参与本单位重大问题决策,对本单位工作规划、干部人事、年度考核、提职晋级、评奖评优等方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配合上级党组织做好民主党派和群团组织的工作。

  (四)紧密结合人才培养、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职责,加强对党员教育管理服务监督,认真开展每月1次主题党日活动、1次专题理论学习、每学期1次专题党课。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肃党内政治生活,落实“三会一课”、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等制度。

  (五)做好教师党员发展工作,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及时把优秀青年教师和骨干教师吸收入党。落实落细教师入党积极分子联系办法,建立健全党员领导干部常态化联系优秀青年教师制度。

  (六)鼓励教师党员利用学科、专业优势开展决策咨询、技术支持、成果转化、志愿服务等实践活动,提升教师党员服务教学科研、服务学校发展、服务社会大众的水平,发挥教师党员在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工作中的模范带头作用。

  (七)重视党员主体地位,推进党内民主建设,健全党支部工作情况通报、有关事项公开公示制度,听取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了解、分析并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诉求,保障党员民主权利。

  (八)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强化教师理想信念教育,提升教师思想政治素质。

  (九)做好党内统计和党费收缴使用管理工作,做到党员缴纳党费有登记、收缴使用党费有公示。

  第十二条 学生党支部的主要职责:

  (一)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以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党性、提高素质为重点,学习党史党章党纪党规,增强党的意识。组织党员开展“两学一做”、“四史”学习教育、党支部“书记项目”。

  (二)学习、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团结带领学生党员积极投身学校共青团工作、学生工作和社团活动,影响、带动广大学生明确目的,完成学习任务。

  (三)组织学生党员参与学生事务管理,对所在班级学生评奖评优、担任干部等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支持、指导和帮助团支部、班委会和学生组织根据学生特点开展工作,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四)根据学生党支部的实际情况,认真开展每月1次主题党日活动、1次专题理论学习,每学期1次专题党课,加强对党员教育管理服务监督,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肃党内政治生活,落实“三会一课”、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等制度。

  (五)坚持把政治标准作为学生党员发展的首要标准,将“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人选”作为重要渠道,严格执行“三投票三公示一答辩”制度,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

  (六)积极了解学生的思想状况,经常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并向有关部门反映。根据青年学生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七)发挥学生党员先锋模范带头作用,持续推进党支部“1+N”共建联建、党员“20小时”志愿服务等多样化的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活动,教育引导学生党员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社会责任、创造精神、实践能力。

  (八)推进党内民主建设,健全党支部工作情况通报、有关事项公开公示制度,听取党员和普通学生的意见和建议,了解、分析并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诉求,保障党员民主权利。

  (九)做好党内统计和党费收缴使用管理工作,做到党员缴纳党费有登记、收缴使用党费有公示。

第四章 党的纪律检查工作

  第十三条 学校党委视具体情况可在院级单位设立纪委书记(或纪检委员),纪委书记(或纪检委员)接受同级党委和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双重领导,教职工党支部设纪检委员。

  第十四条 院级纪委书记(或纪检委员)的主要职责:

  (一)协助校纪委监督检查本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校党委决议、决定、工作部署情况。

  (二)及时传达上级和学校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协助校纪委了解本单位党委、党支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监督责任的情况,及党员干部、教师廉洁从政、廉洁从教方面的情况。

  (三)根据校纪委授权或要求,协助调查涉及本单位党员干部的信访举报案件;协助校纪委受理本单位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章规定的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四)协助本单位党委对党员开展理想信念、党风党纪和廉洁从政教育,配合做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检查考核工作。

  (五)督促检查本单位应予以公开事项的信息公开情况,收集本单位师生员工关于学校、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发现问题线索及时向校纪委报告。

  (六)参加本单位组织的重要会议,参与“三重一大”等重要事项决定前的酝酿协商和决策。

  (七)加强对本单位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省委十项规定精神及执行学校作风建设系列规定情况的监督。                         

  (八)参加校纪委组织的会议和活动,接受纪检监察工作业务培训,全面提升履职能力。接受校纪委的工作指导与检查,定期向校纪委报告工作情况。

  第十五条 党支部纪检委员的主要职责:

  (一)及时传达上级和学院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协助党支部书记开展党风廉政工作,了解本支部党员、教师廉洁从政、廉洁从教方面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院纪委书记(或纪检委员)报告。

  (二)协助院纪委书记(或纪检委员)调查涉及本支部党员的信访举报案件和本支部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

  (三)协助党支部书记对党员开展理想信念、党风党纪和廉洁从政教育,配合党支部书记做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的检查考核工作。

  (四)监督本支部党员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省委十项规定精神及执行学校作风建设系列规定情况。

  (五)接受纪检监察工作业务培训,全面提升履职能力,定期向院纪委书记(或纪检委员)报告工作情况。

  (六)考察了解受处分党员改正错误的情况,对他们进行有效的帮助和教育工作。

第五章  党员队伍建设

  第十六条 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各级党组织要积极构建多层次、多渠道的党员经常性学习教育体系,认真执行学校党员教育培训计划,通过开展生动活泼、主题鲜明的党员教育活动,加强政治理论教育和党史学习教育,突出政治教育和政治训练,强化党章党规党纪教育、党的宗旨教育、革命传统教育、形势政策教育和知识技能教育,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

  第十七条 各级党组织要健全党内生活制度,严格组织生活,开好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健全落实谈心谈话、民主评议党员、主题党日等制度。要根据评议情况表彰优秀党员,妥善处置不合格党员,严格执行党的纪律。

  第十八条 各级党组织要积极搭建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平台,教育引领广大党员积极参与到校内党员先锋服务站、校外“1+N”共建联建、结对帮扶等志愿服务工作中去。通过平台建设和志愿服务实现“宣传党的主张、贯彻党的决定、教育管理党员、团结服务群众、彰显先锋形象”,推进“我为群众办实事”,书写“两在两同”建新功。

  第十九条 强化党员日常管理。通过党费收缴使用制度、组织关系管理制度、关怀激励制度、党员履职公开承诺制度和党员志愿服务制度抓好党员队伍,做好党建工作。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接、党费收缴使用工作。加强毕业生党员、流动党员、出国(境)学习研究党员组织关系和党籍管理工作。加强对毕业生学员的集中教育。

  第二十条 尊重党员主体地位,发扬党内民主,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推进党务公开。各级党组织讨论决定重要事项前,应充分听取党员的意见,对党支部换届、党员发展、评奖评优、党费收缴使用等党内重要事项及时向党员通报,通过营造党内民主决策环境,积极推进党内民主建设。

  第二十一条 坚持政治标准第一,按照学校发展党员规划,制定本单位发展党员年度计划。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和考察,加强在高层次人才、优秀青年教师和优秀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指导共青团组织做好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和党的发展对象工作,把发展学生党员工作的着力点放在对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上,加大在低年级学生中发展党员力度。

  第二十二条 学校党委设立党校。党校的主要任务是培训党员、干部、发展对象和入党积极分子,必要时可在二级党委设立分党校。

第六章  干部和人才工作

  第二十三条 学校党委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注重发挥二级党委在干部队伍建设中的作用。二级党委可对本单位干部的配备和选拔向学校党委提出建议,配合党委组织部门进行相关干部考察,并与本级行政负责人一起,做好本单位干部教育、培养、考核、监督和管理工作,对政治上不合格的“一票否决”。

  第二十四条 二级党委应当建立健全优秀年轻干部发现培养机制,积极将政治过硬、能力突出、群众基础好的优秀年轻干部向学校党委推荐,鼓励选拔优秀年轻干部参加学校各类干部培训,统筹做好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和党外干部的培养工作。

  第二十五条 学校党委坚持党管人才的原则,认真落实人才强校战略,通过制定政策、健全激励机制等措施,大力营造激发创造活力的工作环境,形成人才辈出、人尽其才的良好局面。各级党组织要主动从政治上、思想上和生活上关心人才的成长,加强教育引导,不断提高各类人才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在党员发展工作中优先培养发展符合条件的学科骨干、专业带头人和优秀中青年教师。

第七章  思想政治工作

  第二十六条 各级党组织要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协助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发挥行政部门、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广大教职工的作用,共同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第二十七条 各级党组织要把理想信念教育放在首位,对师生员工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教育,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加强对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研究的支撑力度,加强大学生马克思主义理论社团建设。

  第二十八条 各级党组织要把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师德师风建设的全过程。充分利用国家发展的伟大成就、重大节日、重大历史事件等纪念活动,组织开展革命传统教育、爱国主义教育、国家安全教育、法律法规教育、社会公德教育和个人品德教育。

  第二十九条 各级党组织要把立德树人作为根本任务,构建思想政治工作体系,加强意识形态阵地管理。充分发挥课堂教学的主渠道任用,办好思想政治理论课,推进课程思政建设,拓展新时代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有效途径,合力推动“五育并举”机制,构建“三全育人”体系。

  第三十条 各级党组织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定期分析师生员工的思想动态,坚持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

第八章  对群团组织的领导

  第三十一条 学校党委、二级学院党委要认真研究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学生组织和学术组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加强学生社团管理,支持他们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工作。

  第三十二条 学校党委、二级学院党委要领导教职工(代表)大会,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正确行使职权,在参与学校、学院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第九章  领导和保障

  第三十三条 学校党委把基层党组织建设作为党建工作的重要内容,摆在突出位置,纳入整体部署。坚持管班子管业务与管党建管思想政治工作相结合,形成党委统一领导,党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牵头协调,纪委、组织、宣传和统战等部门密切协作。

  第三十四条 学校党委按照专职为主、专兼结合、数量充足、素质优良的要求,将党务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纳入学校人才队伍建设总体规划,完善选拔、培养、激励机制。专职党务工作人员和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职辅导员岗位和专职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岗位按照规定在编制内配强配足。完善保障机制,为学校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提供经费和物质支持。

  第三十五条 学校党委将二级党委落实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情况纳入监督检查范畴,并将结果作为二级党委领导班子综合评价和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认真开展二级党委书记抓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工作,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对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重视不够、落实不力的二级党委,应当及时提醒、约谈;对出现严重问题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责问责,督促抓好问题的整改落实。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从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