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发展党员工作,确保发展党员质量,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和《江苏普通高等学校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等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各基层党组织应当把吸收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加强在高知识群体和优秀大学生中发展党员,重视将教学科研骨干、学科带头人、归国留学人员中的优秀分子培养成党员,把各类优秀人才团结和凝聚在党的周围。
第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应当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二章 入党申请人的培养和教育
第四条 各基层党组织对党外师生员工要早引导、早教育、早发现、早培养。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他们对党的认识,激发入党愿望,建立起一支数量充足、素质较高的入党申请人队伍,夯实发展党员工作的基础。
第五条 年满18岁的青年学生和教职工中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第六条 入党申请人应当向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党支部递交书面申请以及个人情况汇报等基本材料。党支部收到入党申请书后,应当在一个月内派专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了解其基本情况,帮助其进一步提高思想觉悟、端正入党动机,并着手建立培养期档案。
第三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第七条 在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应当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由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大会,下同)研究决定。
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的程序一般如下:
(一)未满28周岁的青年入党,一般应是共青团员,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应经过团组织推优。团组织推优方法如下:
1.团支部组织召开团员推优大会,实到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人数的五分之四;
2.对递交入党申请书、具备党员条件的优秀团员进行无记名投票推荐,赞成票超过应到人数的半数方为有效;
3.对拟推荐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确定推优人选,填写《团组织推优审核表》,向党支部推荐。
(二)确定年满28周岁的入党申请人为入党积极分子,采取党员推荐方式。党支部可以通过会议推荐、个别谈话推荐、党员联名推荐等方式,组织开展党员推荐入党积极分子人选。
(三)党支部产生入党积极分子建议人选名单,广泛征求党员群众意见。征求意见一般应采取群众座谈会的方式进行,同时还应听取所在单位分工会等群众组织意见。
(四)支部委员会研究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名单,并报上级党委备案。党总支应对党支部确定的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审议。
(五)上级党委接到党支部报送的入党积极分子有关材料后,应进行认真审查,研究并提出意见。备案意见要及时通知党支部。备案同意后,方可列为入党积极分子。
第八条 入党积极分子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入党申请人递交入党申请书的时间不少于六个月。
(二)积极拥护和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思想上、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三)对党有比较全面深刻的认识,积极要求入党,决心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
(四)在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等方面表现突出。
(五)树立正确的群众观念,作风正派,团结同志,在群众中有一定的威信。
(六)学生被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的,还应满足如下条件:
1.学校教务系统中的“所有学期排名”在班级排名前55%;
2.行为学分一年级不低于80分,其他年级不低于85分(专转本学生入学年级视同本科一年级);
3.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科研竞赛、校园文化等活动;
4.原则上未受过纪律处分。处分撤销后,表现突出者可适当考虑。
第九条 党支部要及时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
(二)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
(三)每季度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情况。
(四)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第十条 各基层党组织通过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列席接收新党员支部大会、参加新党员入党宣誓仪式,组织他们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社会工作,开展常态化的谈心谈话等活动,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第十一条 入党积极分子每季度至少向党组织书面汇报一次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党支部至少每半年要对其进行一次考察,考察内容主要包括:入党动机、党的基本知识掌握情况、思想觉悟、群众观念、学习工作表现等,特别要考察其在关键时刻的表现和在重大政治问题上的态度和立场,肯定成绩,指出不足和努力方向,形成半年度考察意见。各基层党委每年要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作一次分析研判,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改进措施。建立和完善入党积极分子动态管理机制,切实保证发展党员质量。
第十二条 入党积极分子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发生变动,应及时报告原单位党组织。原单位党组织要及时将培养教育等相关材料转交现单位党组织。现单位党组织对转入材料要进行认真审查,并接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
第四章 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第十三条 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可列为发展对象。
确定发展对象的程序一般如下:
(一)党小组对入党积极分子的表现情况进行讨论研究,提出能否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二)党支部听取党小组和培养联系人关于入党积极分子的综合表现汇报。
(三)党支部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听取意见一般应采取群众座谈会、民意测验方式(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个别谈话或撰写书面评价材料的方式)进行,由党支部书记或支部委员主持。参加座谈会的人员应有广泛性和代表性,发展教职工党员,应听取教职工所在单位领导及同事的意见;发展学生党员,应听取班主任及其所在班级同学的意见。注意做好谈话记录并由谈话人签字确认。
(四)支部委员会综合各方面的反映和意见,讨论同意发展对象人选名单,报上级党委备案。党总支应对党支部确定的发展对象人选进行审议。
(五)上级党委接到党支部报送的发展对象有关材料后,应进行认真审查,研究并提出意见。备案意见应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党支部。备案同意后,方可列为发展对象。
第十四条 党支部确定入党积极分子为发展对象人选,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一般应经过党组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和考察。时间不到一年,不能确定为发展对象。
(二)定期向党组织汇报思想。
(三)党内外师生员工(群众座谈会)反映良好。
(四)学生入党积极分子确定为发展对象人选的,还应符合如下条件:
1.无不及格课程,且学校教务系统中的“所有学期排名”在班级排名前45%;
2.学位课程绩点理工科专业不低于2.4,其他专业不低于2.8,且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3.四年制学生行为学分不低于95分,其中公益行为学分不低于4分;专转本学生行为学分不低于90分,其中公益行为学分不低于2分;
4.至少获得下列奖项中的一项:
(1)校级及以上各类奖学金;
(2)校级及以上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共青团干部等荣誉称号;
(3)校级及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荣誉称号;
(4)其它经学校认定的市厅级及以上各类竞赛获奖或荣誉称号。
5.担任学生干部半年以上,或参加学生社团组织一年以上;
6.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和考察期间未受过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 发展对象要有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党组织指定。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不能作入党介绍人。
第十六条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
(二)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工作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三)指导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
(四)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
(五)发展对象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十七条 党组织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
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和外调。发展教职工和户籍不在本地的学生入党,必须对其直系亲属进行函调政审。
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审查情况应由所在党支部形成结论性材料。
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八条 学校党校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天(或不少于二十四学时)。培训时主要学习党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文件。未经培训或培训未能结业者,不能发展入党。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十九条 接收预备党员必须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
发展对象毕业前三个月内或离开工作岗位前三个月内,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已经毕业离校或调出的人员,不能再在原单位办理入党手续。有关党组织应负责地将其《入党申请书》、培养教育和考察材料等,连同本人档案及时转给接收单位党组织。
第二十条 支部委员会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通过后,报上级党委进行预审。上级党委要对发展对象的有关材料逐一进行审查,根据需要听取执纪执法等相关部门意见,认真考察发展对象是否符合入党条件,查看材料是否真实齐全,手续是否完备,并做好相关记录。上级党委一般应在收到预审材料后的一个月内完成预审工作。
预审的材料有:入党申请书、《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考察表》、思想汇报、个人情况汇报、政审材料、团组织推优材料、群众座谈会记录、党校结业证书(原件)、执纪执法部门意见等。
预审的步骤:
(一)党委委员或专兼职组织员审查发展对象材料并形成预审意见。
(二)党委委员会议集体讨论研究并形成是否通过审查的决议。
预审通过后,党委要形成书面预审决议告知党支部。党支部凭《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申领表》,至校党委组织部领取《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第二十一条 党支部要将拟发展为中共预备党员的发展对象,在一定范围和期限内进行公示,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公示一般在党委预审之后、支部大会讨论之前,采取公告栏书面公示或网上公示等方式进行。
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个人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学习或工作单位)、申请入党时间、列为积极分子和确定为发展对象的时间、政审结果和参加党的基本知识培训情况、培养联系人,以及公示的期限、基层党组织名称、电话、电子邮箱等。
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一周。对公示有异议的,党支部要及时调查核实群众反映的问题,并将有关情况向支部大会、上级党委汇报,根据有关规定作出决定。
第二十二条 党支部应派专人(一般是入党介绍人)指导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支部委员会要对发展对象填写的《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等有关情况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再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第二十三条 召开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主要程序如下:
(一)发展对象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二)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有关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三)支部委员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审查情况,包括推优意见、群众座谈会意见、学生学习情况、教职工履行本职工作表现、政审结论、预审决议、公示结果等。
(四)与会党员充分发表意见,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讨论。
(五)发展对象对支部大会讨论的情况表明自己的态度。
(六)与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
第二十四条 召开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应注意的问题:
(一)要保证出席人数。实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人数须达到应到会有表决权正式党员人数的半数以上,才能召开支部大会。因故不能到会的正式党员会前正式向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统计在票数内。
(二)发展对象及入党介绍人必须参加支部大会。
(三)支部大会前,支部委员会要通知到党支部全体党员。开会时,主持人要引导与会同志充分发表意见。
(四)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申请人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第二十五条 党支部应及时把支部大会决议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连同本人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培养教育考察材料等,一并报上级党委(党总支)。
支部大会决议主要包括:发展对象的主要表现;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表决结果;通过决议的日期;支部书记签名。
第二十六条 党委指派党委委员或专兼职组织员同发展对象谈话。谈话人应将谈话的情况和自己对能否接收发展对象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并向党委汇报。
第二十七条 预备党员必须由上级党委审批。
党总支不能审批预备党员,但要召开党总支委员会议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集体讨论和审议,并将审议意见报上级党委审批。
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召开全体委员会议,集体讨论和表决。主要审议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发展对象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批准其为预备党员。党委审批意见要填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党支部应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应当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
党委委员会议审批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应逐个审议和表决。
第二十八条 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并报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超过三个月的,必须经过支部大会复议,再报党委审批。超过六个月的,必须重新办理入党手续。
凡无故超过规定时间而未予审批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二十九条 党组织应及时将上级党委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小组和党支部,对他们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三十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基层党委或党支部(党总支)组织进行。
宣誓仪式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奏(唱)《国际歌》。
(二)党组织负责同志致辞。
(三)预备党员宣誓(宣誓人、领誓人面向党旗,一般举右手握拳,领誓人领誓)。
(四)参加宣誓的预备党员代表讲话。
(五)自由发言(参加宣誓仪式的人员都可发言)。
(六)党组织负责同志讲话;如上级党组织派人参加,也应请其讲话。
根据实际情况,对以上程序可作适当调整。
第三十一条 党组织要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实践锻炼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集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天(或不少于二十四学时)。党支部每半年要对预备党员的教育和考察情况进行讨论,发现问题要及时同本人谈话,并形成考察意见。
预备党员每季度至少要向党组织递交一次书面思想汇报。
第三十二条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党支部应及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违反党纪,情节较轻的,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在预备期内没有参加集中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不能批准转正。
预备党员因私出国(境)前,应报请所在党委审批并报校党委组织部备案。出国期间,以适当方式与党组织保持联系,主动汇报思想和其他有关情况。回国后,党委对其在国(境)外表现情况应进行审查,依照程序讨论其转正问题。恢复预备期的工作程序与中组部规定的留学回国人员党员恢复组织生活的程序相同。确定定居国外的预备党员,不再办理转正手续,其预备党员资格,也不再保留。
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都必须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上级党委批准。
第三十三条 预备党员转正的具体程序是:
(一)本人应在预备期满前一周,主动向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
(二)党小组或党支部根据预备党员预备期间的综合表现,提出能否按期转正的意见。
(三)党支部征求党内外师生员工的意见,并做好记录。
(四)支部委员会审查预备党员基本情况及转正相关材料,形成综合考察意见。
(五)预备党员转正前需进行公示。公示一般在预备期满后,支部大会讨论表决前进行。
1.公示的主要内容有:个人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学习或工作单位)、确定为预备党员的时间、入党介绍人姓名、预备期间的综合表现情况、预备期间的获奖情况、参加新党员培训情况,以及公示的期限、基层党组织名称、电话、电子邮箱等;
2.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一周。对公示有异议的,党支部要及时调查核实群众反映的问题,并将有关情况向支部大会、党委(党总支)汇报,根据有关规定作出决定。
(六)学生预备党员转正前,基层党委应组织同批次不少于三分之一拟转正的预备党员参加转正答辩:
1.确定对象。参加预备党员转正答辩的对象,一般从拟转正的学生预备党员中随机抽取;
2.组织实施。转正答辩工作由基层党委负责。召开答辩会议,答辩小组成员一般为五人或七人组成。答辩会可邀请一定数量的入党积极分子和师生代表列席;
3.时间安排。一般在预备党员预备期满、支部大会讨论转正事项之前进行。答辩小组应提前告知答辩对象做好准备;
4.答辩程序。答辩会前发布公告。答辩过程分为个人陈述、现场问答、现场评议三个环节。答辩对象就理想信念、党的知识和预备期表现等情况接受询问,公开答辩。答辩时间一般每人不少于十分钟。答辩结束后,答辩小组填写《预备党员转正答辩评审表》,并统计汇总形成《预备党员转正答辩情况报告》,提交党支部,作为预备党员转正的参考依据。
(七)支部大会主要程序是:
1.申请转正的预备党员汇报自己在预备期间的表现,肯定成绩和进步,找出缺点和不足,表明自己的态度和决心,向党组织说明有关问题;
2.支部委员会介绍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的表现情况、征求党内外师生员工意见的情况以及公示、转正答辩等情况,提出能否转为正式党员的意见;
3.全体党员充分发表意见,对预备党员能否转正进行讨论;
4.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对到会人数、赞成人数等要求与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相同;决议内容主要包括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的表现,支部大会讨论的情况,党员应到、实到会议人数,表决结果,通过决议日期,支部书记签名等;
5.预备党员填写《党员承诺书》。
(八)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预备党员转正后,报上级党委审批。
第三十四条 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在三个月内讨论审批,审批结果应及时通知党支部。党支部书记要与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第三十五条 预备党员离开原单位时,原单位党组织应认真负责地将其转正前培养期档案悉数归入人事档案进行移交。
对新入职、升学等原因新转入的预备党员,接收单位党组织要重新甄别其身份,认真审核其《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等培养期档案材料,符合党员条件的继续进行教育和培养。发现入党手续不完备、入党材料不全或填写混乱的,应及时与其原单位党组织或上级党组织联系,辨别真伪,弄清原因。确属不熟悉有关规定或工作程序出现的失误,由原单位党组织按照发展党员工作的有关规定,补办手续和材料;无法补办的,要在其《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备注”栏中注明情况和原因。确属采取不正当手段弄虚作假,伪造手续进入党内的,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校党委组织部批准,对其预备党员身份不予认定。有关情况要及时通报原单位党组织和本人。
对新转入的预备党员,在其预备期满时,如认为有必要,可推迟讨论其转正问题,推迟时间不超过六个月。转为正式党员的,其转正时间自预备期满之日算起。
第三十六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应将其入党申请书、转正申请书、《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考察表》(包括归入其中的谈话记录、座谈会记录、政审、预审、公示以及标准化培训材料等)、部分思想汇报(能体现党员思想认识中党组织未掌握的思想汇报归入人事档案,如无,不做必须归档要求)、党员承诺书等存入本人人事档案。无人事档案的,建立党员档案,由所在党委保存。
第七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三十七条 各级党委要充分认识做好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以对党的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做好发展党员工作。要把发展党员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作为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和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认真研究制定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对本单位发展党员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和具体工作指导,做好经常性的自查工作。
第三十八条 学校党委组织部每年要向党委和上级组织部门报告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和发展党员工作计划。要如实反映带有倾向性的问题和对违反党章规定现象的查处情况。
第三十九条 各级党组织要重视基层党务工作者队伍建设。尤其要重视党支部书记、专兼职组织员的选拔、配备和培训,充分发挥他们在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作用。
第四十条 在发展党员过程中,要坚持“谁主办、谁记录,谁负责、谁签字”的原则,按照“一人一档、一事一记、一步一审”的规范要求,对发展党员工作每个阶段、每个环节的情况进行详细记载,实行全程记实。要规范档案收集登记、管理归档、保管保密、调档查阅等流程,健全发展党员工作全程记实档案。要安排专人妥善保管党员档案,并按有关规定做好移交工作。
第四十一条 发展党员工作受全校师生员工的监督。校党委组织部设立专门电话及电子邮箱受理有关发展党员工作的检举和申诉。采取定期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对基层党委(总支)发展党员工作进行督查指导,并把发展党员工作作为考核基层党组织党建工作的重要内容。
第四十二条 实行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各级党组织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和不正之风,应当严肃查处。对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超过审批时限和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典型案例应当及时通报,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
对采取弄虚作假或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应当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四十三条 《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的式样由中央组织部负责制定,省级党委组织部门按照式样统一印制。实行一人一号严格管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